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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汾县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等办法和制度的通知 添加日期: 2018-01-11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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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浏览:

襄政办发〔2017〕106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等办法和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襄汾县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襄汾县政府督查工作激励积分办法》、《襄汾县“一网三库”督查人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襄汾县政府督查快速处置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汾县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督查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督查责任追究等4个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00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县政府督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查责任追究是指督查过程中发现本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或者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督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督查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在督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 不作为、慢作为,不落实、假落实等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

  (二) 不落实省、市和县政府“13710”工作制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落实时限2天以上的;

  (三) 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推进工作,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拒绝、阻碍督查人员开展督查的;

  (五) 督查激励积分连续2年均为倒数后2位的;

  (六) 其他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 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七条  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 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二)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严肃批评,责令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 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四)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五) 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则追究纪律责任。

第八条  对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责任追究由县政府督查机构统筹协调,相关乡镇和部门组织核查和实施问责。

  (一) 问题线索移交及核查。县政府督查室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相关乡镇和部门并提出问责建议,相关乡镇和部门进行认真核查,认定问题性质,提出拟问责范围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核查报告报送县政府督查室。

  (二) 提出问责处理意见。相关乡镇和部门按照核查报告,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或工作人员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并形成报告报送县政府督查室;对涉及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要协调相关党委、纪委等部门提出意见;采取党纪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涉及政务处分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对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因不服问责处理意见申请复核或者提起申诉的,按照问责处理所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程序办理。

  (三) 问责处理意见审核。根据相关乡镇和部门上报的核查报告及问责处理意见,县政府督查室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问责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对不当问责处理意见予以退回,并要求重新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对复核同意的问责处理意见,转交乡镇和部门执行。

  (四) 实施问责处理。相关乡镇和部门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进行问责,问责结果报送县政府督查室。

  (五) 问责结果应用。问责处理的最终结果由县政府督查室报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以政府办公室名义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视情进行内部通报或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公开通报。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襄汾县政府督查工作激励积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拓展延伸“13710”工作制度,引导和激励各级各部门知责奋进、实干争先,根据《山西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办法(试行)》(晋办发〔2016〕47号)、《“13710”信息督办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7〕5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督查责任追究等4个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00号)等文件精神和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县政府督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和县直各相关部门督查激励积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督查激励积分,是指采取加分或者减分两种方式,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工作主动作为、行动迅速、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加分,对服务意识不强、行政效率不高、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减分。

  第四条  督查激励积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严肃严谨、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积分事项

  第五条  省、市上级政府和部门督查事项,包括年度大督查、专项督查等涉及内容。

  第六条  县政府督查事项,包括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县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以及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事项等。

  第七条  经第三方评估、专家论证或公众评价的督查事项。

第八条  各乡镇和部门“13710”信息督办系统管理事项等。

 

第三章  积分标准

  第九条  积分以100分为基准,根据积分标准进行加分或减分评分。

  第十条  加分项及标准:

  (一)因督查事项推动落实较好,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牵头单位每项加20分,配合单位加10分。

  (二)第三方评估、专家论证或公众评价认定政策举措落实较好的,牵头单位每项加15分,配合单位加8分。

  (三)“13710”信息督办系统事项:根据纳入事项数量,每项加0.5分,推动落实不力、被动纳入的不予积分。事项办结经审定为优秀的,每项加3分,良好加1分。按照工作程序,每个时间节点均未被催办的,每季度加5分。

  第十一条  减分项及标准:

  (一)省、市政府督查中认定存在问题的,牵头单位每项减5分,配合单位减3分;因配合单位不主动配合、推卸责任导致问题发生的,配合单位每项减5分,牵头单位可不予减分或酌情减1-3分。

  (二)经第三方评估、专家论证或公众评价认定政策举措落实不到位的,牵头单位每项减5分,配合单位减3分。

  (三)“13710”信息督办系统事项:承办单位信息报送每逾期一次减0.5分;逾期2天以上、进入重点督办环节的,每项减5分;退回重报的,第一次减0.5分,以后每退回一次多减1分;办理结果被评为不合格的,每项每次减5分。

  (四)其他事项。不积极配合、阻碍县政府开展各类检查或者调研的,每次减5分;对于县政府办公室要求限期上报的各项材料,每次每迟报一天减1分。

 

第四章  积分评定

  第十二条  每季度评分一次,年末进行总评并排名。

  第十三条  对县政府督查中,涉及各乡镇和部门的评分,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

  第十四条  对第三方评估、专家论证或公众评议,涉及各乡镇和部门的评分,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积分情况每季度报送县政府督查室。

第十五条  对各乡镇和部门“13710”信息督办系统使用情况的评分,以及进入重点督办环节事项的评分,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

 

第五章  积分运用

  第十六条  每季度、年末,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乡镇和部门进行评分,积分在基准分以下,且连续2年均为倒数后2位的,经县政府同意后,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  将各乡镇和部门的积分及排名情况,报送县年度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评估考核成效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各乡镇和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制定本乡镇、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襄汾县“一网三库”督查人员工作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前瞻性,整合督查力量,形成聚力攻坚的督查工作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及省政府办公厅《“13710”信息督办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我县督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一网”指依托电子政务外网运行的省政府“13710”信息督办系统;“三库”指利用系统设置的专职督查人员信息库、兼职督查人员信息库和特邀督查人员信息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县政府大督查、专项督查或者县政府领导安排的其他督查任务时,对“一网三库”督查人员的工作管理。

  第四条  “一网三库”督查人员的工作管理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口协作、统筹兼顾,优势互补、注重实效,严格保密、适时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对纳入“一网三库”的专职督查人员、兼职督查人员、特邀督查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发生人事变动需要作出调整的,各乡镇和部门要及时将调整情况报告县政府督查室。

专职督查人员由县政府督查机构在职工作人员,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兼职督查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特邀督查人员由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和县直有关部门推荐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等组成。

 

第三章  工作管理

  第六条  专职督查人员、兼职督查人员、特邀督查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调配。

  第七条  根据督查任务,专职督查人员由所在部门或单位确定,报县政府督查室同意,参与县政府相关督查任务

  第八条  兼职督查人员、特邀督查人员由县政府督查室从信息库中选出,参与县政府大督查、专项督查或其他督查任务。在督查过程中,督查人员应充分发挥专业专长,善于发现问题并提供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县政府督查室根据督查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参与督查人员的范围、任务、职责、人数及天数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县政府督查室根据任务需要提出专职督查人员、兼职督查人员或特邀督查人员参与督查的书面请示,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政府督查室从“三库”中选出参与督查建议人员,形成督查工作方案后,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专职督查人员和兼职督查人员由县政府督查室直接通知,特邀督查人员由县政府督查室提前征得所在单位或本人同意。

  第十二条  县政府督查室及时将督查任务告知督查人员,并视情进行督查培训。

  第十三条  根据督查工作方案及任务分工,督查人员单独或联合开展督查工作,遇到需要协调解决事宜要及时与县政府督查室取得联系。

  第十四条  督查任务结束后3日内,要形成督查报告,并附问题事项清单、不落实典型事项清单,由督查工作方案明确的负责人起草完成,并汇总反馈县政府督查室。

  第十五条  县政府督查室及时将督查报告及督查人员参与督查情况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专职督查人员车辆、经费等保障,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兼职督查人员、特邀督查人员车辆、经费等保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  被督查单位严格按照标准,做好会议、食宿、场地等督查工作保障,积极配合督查人员开展工作。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襄汾县政府督查快速处置工作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及《山西省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合理容错办法(试行)》,结合我县政府督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深化拓展延伸“13710”工作制度,以推动省、市和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落地为出发点,以任务“清零”为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找准症结,把握关键,不回避问题,不上交矛盾,精准发力抓好整改落实;敢于先行先试,敢于亮招、拍板,临机决断、现场处置,不断增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权威性,提高督查实效,确保政令畅通。

  二、主要任务

  (一) 对省、市政府和上级部门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县政府整改落实的事项,以及省、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发现的问题或移交的问题线索,县政府办公室派出督查组进行实地核查、督促整改,查清事件原由,按照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整改要求,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被督查单位要按照督查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无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事项7日内整改到位,重大问题、复杂事项30日内整改到位,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及时上报我县整改落实情况。

  (二) 对省、市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政府系统整改落实的事项,以及上级政府督查过程中发现的专项问题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被督查单位要按照督查组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无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事项7日内,重大问题、复杂事项30日内整改到位;一时难以整改落实的事项,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0日),并形成推进落实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及时报告整改进度。

  (三) 对乡镇和部门反馈的因政出多门或部门间相互推诿致使重大决策部署难以有效贯彻、影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经县政府同意后,督查组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当场协调处置,一时难以协调落实的事项要提出解决方案并上报。涉及的政策制定单位要在督查结束后3日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或推进解决方案,明确解决问题的具体时限。

  (四) 对庸政、懒政、怠政损害政府形象、公信力及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督查组应当场予以处置,被督查单位应在督查结束后7日内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按照督查组要求时限上报整改落实和相关处理情况。县政府办公室及时公布整改情况,正确回应和引导舆论。

  (五) 对其他突发情况,被督查单位要按照督查组要求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 督查快速处置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领导,县政府督查室综合协调,督查组具体实施。开展督查工作前,由县政府督查室制定详细督查方案,对任务分工作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

(二) 督查组要针对督查事项,加强相关理论政策的学习研究,县政府督查室可适时安排专人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督查人员对政策理论的理解和把握能力,提高应变、协调能力,进一步提高服务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三) 督查组发现问题后及时向县政府督查室反馈,由督查组组长牵头实施快速处置。被督查单位要按照督查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政府法制办,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印发

                                                               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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